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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老房官司!林建国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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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老房官司!林建国慌了

正月二十八的下午,江城市中级民法院的第8号民事审判庭里,阳光透过高约三米的拱形玻璃窗斜进来,在棕色的实木审判桌上投下一道窄长的光斑。发^.^新^.^地^.^址 wWwLtXSFb…℃〇M光斑里浮动着细微的尘埃,像被阳光唤醒的旧时光,缓缓落在桌角那柄乌黑的法槌上——法槌的木质手柄被摩挲得光滑发亮,顶端的银色金属装饰映着光,与审判桌铺着的红色丝绒桌布形成鲜明对比,桌布边缘绣着的金色麦穗纹蜿蜒曲折,像在守护着桌上堆叠的案卷,与上方悬挂的巨大国徽遥相呼应,每一道线条都透着不容置疑的威严。

庭下的原告席与被告席之间,隔着一道仅半米宽的浅灰色地砖分界线,却像横亘着一道无法逾越的正义鸿沟。被告席上,林晚指尖轻轻摩挲着颈间的银项链——那是母亲苏清媛生前最常戴的首饰,链子因常年佩戴氧化得发黑,接处有细微的磨损,吊坠是个指甲盖大小的月亮形状,边缘被磨得圆润,贴在锁骨处,像母亲微凉的指尖轻轻抵着她的皮肤,给她莫名的力量。她穿着一身米白色的西装套裙,面料是细腻的亚麻混纺,裙摆垂到膝盖下方,走动时带着轻微的垂坠感;内搭的浅灰色针织衫领绣着细巧的暗纹,不仔细看几乎察觉不到;手里攥着一个棕色的牛皮纸文件夹,边缘被反复摩挲得有些发软,里面装着这场官司的关键证据——苏清媛与林建国的离婚协议书原件,纸张已经泛着旧时光的米黄色,却被她用透明塑封膜仔细封存,连边角的折痕都被压得平整,没有一丝磨损。

安德鲁坐在她身侧,穿着一身灰色西装,内搭白色衬衫,系着一条藏青色条纹领带,领的银色袖扣反着微光。他手里的平板电脑屏幕亮着,页面停留在“梧桐巷12号房产证据清单”上,清晰展示着三个文件夹:第一个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1997年的手写登记页扫描件上,“所有权:苏清媛”“共有况:单独所有”的字迹工整有力,红色的房产局公章虽有些褪色,却依旧清晰;第二个是林建国对外出租房屋的合同复印件,2014年至2024年的每一份合同都按时间排序,上面“出租方:林建国”的签名潦却刺眼;第三个是近十年的租金流水截图,每一笔打林建国农业银行卡的款项都标注着“租金”,金额从每月1.8万到2.8万不等,红色的进账数字密密麻麻,像在无声控诉着他的侵占。

原告席上,林建国的模样比上次“解除收养关系”开庭时更显狼狈。他的黑眼圈重得像被揍了一拳,青黑色蔓延到颧骨,下上的胡茬又密又,泛着青色;身上还是那件不合身的黑色西装,左襟第三颗扣子错扣到了第四颗扣眼,露出里面洗得发白的灰色秋衣领;双手紧紧攥着桌沿,指节因用力而泛白,连手背的青筋都起,眼神时不时瞟向林晚手里的文件夹,满是慌和侥幸。他的代理律师换成了一个约莫四十岁的中年男,穿着一身蓝色西装,发梳得油亮,却难掩眼底的紧张——他手里的案卷翻来覆去,页码都被指尖蹭得发毛,显然也清楚这场官司的胜算渺茫,只是碍于委托费才硬着皮来。刘梅没敢来旁听,据说早上出门时被邻居指指点点,骂她“帮着丈夫占继房子”,索躲在家里,连手机都关了。

“现在开庭!”审判长穿着黑色法袍,领和袖的红色刺绣在灯光下格外醒目,他走到审判席坐下,拿起法槌轻轻一敲,“咚”的一声脆响,瞬间压下了庭内所有细微的声响,连窗外的风声都仿佛静止了。“原告林建国诉被告林晚确认江城老城区梧桐巷12号房屋所有权一案,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在公开开庭审理。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林建国的代理律师连忙站起身,双手捧着案卷,清了清嗓子,声音却还是有些发飘:“原、原告林建国,与被告林晚之母苏清媛于1998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涉案房屋梧桐巷12号,虽登记在苏清媛名下,但实为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原告曾于1997年向其兄长借款5万元,用于房屋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故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05年苏清媛士去世后,原告作为配偶,依法享有该房屋50%的所有权;剩余50%作为苏清媛士的遗产,应由原告与被告林晚共同继承,故原告主张对该房屋享有75%的所有权,被告仅享有25%。现被告林晚无视原告的合法权益,强行要求原告腾退房屋,甚至委托律师起诉原告,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居住权与财产权,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婚后共同出资?”林晚听到这话,指尖猛地收紧,牛皮纸文件夹的边缘被捏出一道的折痕。她抬起,眼神里满是冰冷的嘲讽,不等安德鲁用眼神示意,便主动站起身,双手捧着那个泛着黄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一步步走到书记员面前,声音清晰得穿透庭内的寂静:“法官大,原告所述完全不符合事实,纯属编造!这份是2004年11月28,苏清媛与林建国在江城市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登记编号为江民离字[2004]第386号,目前已在民政局存档备案,可随时调取核实。地址发布邮箱 LīxSBǎ@GMAIL.cOM”

她指着协议书第三条的内容,指尖轻轻落在泛黄的纸页上,每一个字都带着对母亲的守护:“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位于江城老城区梧桐巷12号的房产,系苏清媛于1997年婚前个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苏清媛名下,属苏清媛个财产;双方离婚后,该房产仍归苏清媛单独所有,林建国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居住权、继承权等,此后不得就该房产主张任何份额或权利’。”

书记员接过离婚协议书,用镊子小心翼翼地夹着,依次递给审判长与两名陪审员。审判长戴着老花镜,仔细翻阅着协议,只见纸页下方“男方:林建国”“方:苏清媛”的签名笔迹清晰,还按有红色的指印,落款期下方盖着江城市民政局的红色圆形公章,期正是2004年11月28——比苏清媛2005年9月去世的时间,整整早了十个月。“原告林建国,”审判长抬起,目光锐利地看向原告席,“你对被告提的这份离婚协议书,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对签名及指印进行司法鉴定?”

林建国的脸色“唰”地一下变得惨白,像被泼了一盆冰水。他猛地从代理律师手里抢过离婚协议书,双手抖得厉害,眼神死死盯着“林建国”三个字,嘴里喃喃自语:“这……这不是我签的!是假的!是苏清媛找伪造的!我根本没跟她离婚!我们一直是夫妻!”

“原告请冷静,”安德鲁这时站起身,推了推鼻梁上的金丝眼镜,调出平板电脑上的民政局档案截图,屏幕上清晰显示着离婚登记申请表、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这份离婚协议书的存档页,“我们已于2月20向江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了档案查询申请,现已获取该离婚登记的全套档案材料,档案中的离婚协议书与被告提的原件完全一致,无任何差异。此外,我们已委托京都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协议上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报告编号为京司鉴[2024]文鉴字第129号,结论为‘检材上“林建国”的签名,与样本上林建国的签名是同一所写’,指印也与林建国的右手食指指印完全吻合。”

他又切换到房屋产权登记信息页面,放大“权利变动记录”一栏:“该房屋自1997年登记在苏清媛名下后,至2004年双方离婚,再至2005年苏清媛去世,从未办理过任何产权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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