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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节 国民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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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不能越级任命总督。边疆区的咨议院规模稍大数为三百其中一百的名额是专门为当地土著预留的这些可以不认识汉字但必须承认总督的权威。边疆区其它的行政事物与内地行省一致县长也是由同样的选举程序产生。

总督的权限很大除了管民政之外还能够管当地驻军实际上总督就是当地的最高司令他的军事命令在边疆区是最高命令除非东帅、国防部或者是总参谋部下达了更高等级的命令否则边疆区总督的话就是当地军队唯一执行的命令。

总督唯一不能管的事就是边疆区的法律。与其他行省一样这里的法官也是独立的其由常设国民大会从科举才中选拔任命并仅向常设国民大会负责。每个省仅设一个高等法院而在每个县则各设一个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的案子可直接上诉至省高等法院若仍对高等法院的审判结果不服则原被告双方可继续上诉至国家的最高法院系统――――终审法院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但若原被告依然不服则可继续向常设国民大会提出复核申请。

县级地方法院的审判由两名法官做出只有两意见一致的况下才能做出判决而且在审判时原被告双方的亲属朋友或者乡邻必须旁听而且报社记者若想采访任何法官都不得拒绝除非是原被告双方的所有直系亲属同时拒绝。

省级高等法院的审判由三名法官做出也只有在三意见完全一致的况下才能做出判决。具体审判细节也与地方法院一致而且作为必要的措施高等法院每一个案子的审判都必须要有至少三名省咨议院的咨议员旁听而咨议院的任何一位咨议员都不能无故拒绝法院的旁听邀请。

终审法院的审判法官由十八名流动法院的法官共同组成其选由常设国民大会的议长和副议长共同选定每届任期仅为一年一年之后更换其中一半。只有其中的至少十五名法官同意判决才能下达。终审法院的数量未定具体可根据上一年的案率和结案率确定可以只有一个终审法院但也可以在某一年同时设立数十个终审法院。

流动法院是个特殊的法院系统其职责不是审判案件而是巡查全国各地的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审查其审判的案子并主动清查可能的冤案一旦现可能的冤案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重审其案自动进重审程序。

所有的死刑判决都必须得到终审法院的审核和认定否则不能执行。

作为法律的重要一环负责提起刑事诉讼的检察官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检察院与法院不一样的是检察官不由常设国民大会任命也不向其负责检察院直接隶属于由刑部改来的司法部仅向司法部负责其检察官的任命由司法部单独从各法律、医学毕业生中遴选也必须通过专门的考试而且检察院不仅仅只在各省设立在南京还设立一个总检察院负责监督地方检察院。

作为法律的不可或缺的补充律师也是必要的在具体的辩护中律师可以是专门的职业律师也可以是被告的亲属或者朋友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职业律师将最终取代平民辩护的位置。

各级法院的法官与检察院的检察官一样任期都是终身除非其任职期间生了渎职、违法行为否则其可以一直到六十岁退休而且其待遇是所有政府官员中最优厚的。

第三个重要革新是在军事体制上。根据林清华多年前的安排国防部的前身兵部早就开始了军制的改革除了在各部队中正式确立参谋制度之外还在国防部中设立总参谋部直接隶属于国防部但又不完全听命于国防部其可以由东帅与国防部共同领导但两方的命令生冲突时则仅执行东帅命令。

总参谋部具体负责军事行动的策划、制订和实施其在战争中具有相当大的独立可以将国防部的错误命令直接回国防部并指出错误同时抄送一份至东帅处。

军队的驻扎、调动方式也生了变化在各行省中固定的“军”被取消部队的最大常设单位为“师”而且其直接受到国防部的指挥没有东帅和国防部的共同命令总参谋部无法调动陆军和海军部队其唯一能独自调动的只有两栖部队而东帅则有越国防部的权利可以任意调动任何一支部队。

当得到国防部或者是东帅的命令后总参谋部才可以调动部队并且根据行动的质将零散的师整编到一起或者编为军或者直接编为集团军任命军长、司令指定参谋组成参谋部并向目标地域开进。在这种时候原来由国防部指挥的后勤部门则直接由总参谋部领导并向其负责提供一切后勤支援。

而边疆区的军事体制则与行省不一样由于这里靠近国境线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因此这里的军事体制由安全向效率倾斜。在这里部队的最大常设单位可以是军也可以是集团军这由当地的总督决定。军的军长或者是集团军的司令由当地总督任命但是为了防止总督拥兵自重这些部队的师长、旅长、团长和中下级军官以及部队的参谋员由国防部直接任命而且总督不能将其罢免但部队主官要绝对服从总督的命令除非总督命令自己向内地行省开进或者其下达的命令违法否则军队主官不能拒绝服从命令。更为重要的手段是每隔三年时间国防部将把边疆区的部分部队进行换防或者与别的边疆区对调或者与内地部队对调总之要既能保持当地部队的有效战斗力也要能够有效防止藩镇出现。

另外出于军事准备的需要在地方预备役部队镇戍军中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服役时间暂定为三年。

为了严肃军纪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庭也正式永久设立遇到现役军犯罪的案子地方法院不能审理而由军事法庭进行审理而且被告一旦被定罪其只能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第四个改革措施是关于各部部长的任命。部长的任命完全由东帅一决定无需通过常设国民大会的认可任期为六年但是每过两年常设国民大会便会对各部部长进行一次政绩考核若其不称职则可以自动起弹劾程序一旦弹劾通过则由议长向东帅提出重新任命的建议而东帅也必须另换选继续剩下的任期但此的上任就必须得到常设国民大会半数赞成票的支持否则不被认可而且将由常设国民大会自行选出一担任此职直到此届任期结束。

第五个改革措施为财政方面。由常设国民大会与财政部共同组成预算小组试着进行国家财政预算的制订但这个小组暂时没有财政决定权其权利暂时仍旧掌握在东帅与财政部手中。

第六个改革措施为报系统的改革。作为最为有效率的报组织青衫社继续完善本身的组织体系而且其被分割为两个不相统属的部分青衫左社改名为国家报局主管国内及国外报收集和整理并监视内部敌。青衫右社改名为军事报局主管军事报的收集与整理并向国外展员。国家报局隶属于财政部其资金来源由财政部全权负责而军事报局则受到财政部与国防部的双重领导资金来源于财政部而员与行动则由国防部属下的总参谋部指挥。

第七个改革措施是关于民械管理的。由于边疆区面临的威胁较大而且边疆形势复杂多变因此边疆区的民间枪械管理与内地行省略微不同。根据林清华的行政划分边疆区一共有五个分别是:北部以北纬六十五度为界以北为北极边疆区;西部以石山(乌拉尔山)、石河(乌拉尔河)为界以西为靖西边疆区;南部以喜玛拉雅山南麓为界以南为恒河边疆区;东部包括本列岛以及美州的拿马等地区在内为太平洋边疆区;西南部中亚一带为河中边疆区。

为了抵抗可能的侵并保障当地民兵的战斗力边疆区的所有能够讲汉语或者能够写汉字的国民都可以拥有后装枪但其枪长必须过三尺而且只能是容弹量仅为一的单步枪。而在内地行省则国民只能拥有前装枪。

这些措施中有的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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