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此发展,
民党极有可能问鼎中国,成为民国新的领导力量。但是这留下一个隐患:这种排斥了其他党派、皿煮团体的政|党政治,极有可能如历史上的国民党一样独裁,会给中国的皿煮进程带来弯路。
如何限制党与政|府的似乎无穷大的行政权力,再一次萦绕在张汉卿心
。
美国式的两党
替、参众议会制度其实并不适合中国:中国历来皇权大于主权,有占山为王的传统,一有机会便会滋生军阀政治。春秋就是周天子手下的大诸侯玩的游戏;三国、五代是皇权孱弱遗留的
彩;一部民国史,其实就是一部各个山
起
落的故事。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正所谓“不知几
为王,几
为帝”。
硬套西方的国会制度,让民国的立法机构成了大笑柄。约法之初没能控制住袁世凯、复辟后再未能成气候,即使南方搞了个“非常国会”、段祺瑞用“安福系”把国会玩于
掌、后来还有曹锟贿选时国会为了助纣为虐。终国民党蒋介石在大陆,国会没有任何意义。这样的国会,不要也罢。
法院也是党派意志的产物。而且自古至今,中国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言论,终封建社会之末,鲜见王子获罪之典型。两千年来只留下包公、海瑞等极少数依法奉公的传说,但偌大的国家,两千来的王朝,靠这么几个
的“依法办事”,还谈什么法治的
神!
按照新民行政改革的试点,行政管理确实是上了一个大台阶,但是如何约束行政权力的膨胀,试点并未成功,或者说当时问题还只在于如何获得并保住行政权力,还没来得及设计约束它的办法…
是时候了。在行政权还没有尾大不掉时,或者在自己还能够有效控制行政权力的时候,给后
减轻点麻烦吧。按照民国约法的
神,三权分立正式在东北展开。
首先是各级议会。以新民县议会为蓝本,先在全东北及兴安、热河及蒙古展开。每县县议员
数以30
为基数,每多3000
增加一个名额。
所有议员通过选举产生一个县议会常任委员会,主席即为议长,为固定的
民党县委书记兼任,另有9
的常委。议长只有召集权,没有表决权,除出现正反双方票相同时始能投票。这样的目的,是既不让议会脱离
民党的控制,又不能让
民党取代议会的作用。
这将考验作为县一把手的县委书记的能力,迫使他们对于县
要极大关心,也能适当地约束其对于民意的重视。
县议会的任期为三年,每年年初与年末均召开一次全会。在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负责
常事务,但年初的行政长官任命与年终的县行政负责
述职,必须由全体议员参加的议会大会过半数通过始为合格。在议员任职期间,非经常委会决定或议会全体代表多数同意,不得逮捕。
县级议员无薪资,常委会委员的薪资比照副县长。
在县议会的基础上选举市议会,在市议会的基础上选举省议会,均按
比例给予名额,但至少为一
。待遇类似,但任期为五年。
在六省之上,设立一个“国家统一委员会”议会,议会主席由
民党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每年改选。这样的目的一是尽量让议会稳定下来,二来也是作为
民党执政水平的晴雨表。
各省议员的
数,以2
为基数,每10万
增加一个名额。所当选的议员,将常驻沈阳议会大厦,不再设置委员会。议员们的薪资,与政|府部长平齐。各省籍的议员,都将是各省议会的常委会委员。
在此说明,第一届议会的主席是吴俊升而非
民党主席的张汉卿。按照同级的议长都由同级的
民党党委书记兼任的原则,议会主席应该是张汉卿。
但张汉卿决定自省以上,党的负责
不再兼任议会负责
,因为此时党主席的工作任务更重,与省委书记负责党、政不同,党主席将来例兼军委|主席,不但工作任务加重,相应的对政权的控制力度也会加强。
省委书记上面还有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等矩阵管理着,到最高级职务时负责的面会更强,需要从一身事务中脱离出来(张汉卿已经在为将来担任党主席、政|府主席、军委|主席打伏笔,因为皿煮国家不会允许政|府元首出任议会主席一职的)。
规定
民党中|央统战部长为例任的议会副主席,配合议会主席的工作(又是一个锲子)。
因此在行政上没获得职务的吴俊升,在监督行政上获得了一定地位,这让他原本对于“散尽家财”支持张作霖、张汉卿的托拉斯计划中稍有的一点不满也消失了。此时张汉卿还没有要求议员们不得兼任职务,所以他的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
衔仍在。
所有“统一委员会”的重大行政命令、重要
事安排、财政预算,都需经过议会批准。
议会的权力是不是无限大了?不!统一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后继将由
民党中|央委员会推举后报议会批准。由于提名选用差额选举的方式,所以必然是
民党的中常委当选(主席必须是中常委,已经写进党章)。
相应地统一委员会副主席、行政委员会主席(总理的角色)、副主席等的提名均如此。
民党属意的
选,称第一候选
,陪衬的为第二候选
。
等到皿煮制度确立后,一定会出现第一候选
反而未当选的
况,这就会给党和候选
提出警钟:不可以罔顾民意、也使得真正有才能的
得以有机会脱颖而出。尽善尽美的皿煮是存在的,张汉卿能做的就是在尽可以保证
民党执政地位的前提下,让国家享有一定程度的皿煮。
同时设立“国家统一委员会”特别大法院,即未来最高法院的变种:现在可不能这么称,不见未来的国务院叫做行政委员会、未来的各部叫做各总厅?
设首席大法官,这个职务经“国统会”主席提名,由议会批准,为终身制,担任事实上的最高法院院长职务,但仅限于行政事务。其下有一、二级大法官,一、二、三级高级法官,一、二、三、四级法官。所有法官,非被弹劾,不被免职。
由大法官们(首席、一、二级大法官)选举出9
制的最高司法委员会,享有宪法解释权(违宪判决权)和终审权。任何团体、个
,不得
涉法院判决。
会不会法院的权力太大了、脱离
民党的控制?不!除非国会弹劾,作为行政最高长官的“国统会”主席才需要面对最高法院的“最高司法委员会”的调查。而且当主席主动提出辞职时,弹劾审查到此结束,即主席享有司法豁免权。
由于法院的原则是“不诉不理”,对于党政
部,非经国民控告或代表党权的“纪律委员会”或代表行政监查的“司法部及最高检察院”提出公诉,法院不介
具体的事务。
对于非要在自己的“辖区”内搞一个看起来和自己“作对”的机构,张作霖不解。他问张汉卿:“小六子,你要搞什么议会,我肯定同意的,怎么说,议会的
都是我们的
。不过那个法院,好像权力太大了,将来会不会对
民党的地位有影响?”
跟了儿子这么多年,张作霖也大有见识,知道目前权力其实是集中在
民党手中了。他的疑问,代表着奉系很多
的心思:如何控制法院?法院对未来的国家|主席都能弹劾了,一般的党政
部的利益如何保障?
不能这样想,也不能这样做,这是皿煮的倒退。党的
部动辄
涉法院判案,不是在变相让党滋生腐败?如果司法独立,作为个体的
民党员和
部还有点怕气,至少不敢过份地违法,否则法院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