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里以内,为
本国军队驻守之区。
在距上开划界,照
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近或驻扎,以杜生衅之端。
第三款
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有
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
在
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
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此另约所定条款,与载
和约其效悉为相同。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二、《中
辽南条约》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
本国大皇帝陛下欲缔结条约,由
本国
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一切仍归中国管理。大清国大皇帝陛下持简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
本国大皇帝陛下特简钦差驻扎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董;
均作为全权大臣,互示所奉文凭妥当,议定各条开列于左:
第一款
本国将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
,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
,订立下之关条约第二款中国让与
本国管理之奉天省南边地方,即从鸭绿江
抵安平河
至凤凰城、海城及营
而止,以南各城市邑以及辽东湾东岸、黄海北岸奉天所属诸岛屿,并照本约第三款所定,
本国军队一律撤回之时,该地方内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所属公物件,永远
还中国。因此下之关条约第三款,并拟订立陆路通商章程之事,作为罢论。
第二款中国约,为酬报
还奉天省南边地方,将库平银三千万两,迨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
,即明治二十八年十-月十六
,
与
本国政府。
第三款中国将本约第二款所定之酬款库平银三千万两
与
本国政府,自是
起,五个月以内,
本国军队从该
还地方-律撤回。
第四款中国约,
本国军队占踞之间,所有关涉该国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搁为逮系。
第五款本约缮写汉文、
本文及英文各二份,校对无伪,署名盖印,汉文与
本文遇有解译字义不同之处,以英文为凭。
第六款本约钦奉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
本国大皇帝陛下批准,自署名盖印之
起二十一
内,在北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土。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
本帝国钦差驻扎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董
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
明治二十八年十――月初八
订于北京
三、《中
刘公岛条约》
一、中西水陆文武各官,须开明职衔姓氏,西
须开明目名姓名,其文案书职及兵勇
等,须开一总数,以便分别遣还中国。
二、中西水陆文武官员,须各立誓,现时不再预问战事。
三、刘公岛一切器械,应聚集一处,另开清折,注明何物在何处,岛中兵士,由珠岛
兵护送登岸,威海各东兵,自2月14
5点钟至15
午正止,陆续遣归。
四、请牛道台代承
付兵舰炮台之任;惟须于15
正午以前将舰中军器,台上炮位,开一清账,

舰,不可遗漏―件。
五、中国中西水陆各官弁,许于15
正午以后,乘康济
船,照第十款所载,开返华界。
六、中酉各官之私物,凡可以移动者,悉许随带以去;惟军器则不论公私,必须
出,或
官欲加以搜查,亦无不可。
七、向居刘公岛华
,应劝令安分营生,不必畏惧逃窜。
八、
官之应登刘公岛收取各物者,自i6
9点钟为始,若伊东提督欲求其速,可先令兵船
港内等待,彼时中西各宫,仍可安居本船,俟至16b9点钟为止,一律迁出,其在船之水师水手
等,愿由威海遵陆而归,可听其便,其送出之期,则与各兵一律从15
正午为始。
九、凡有老幼
之流,欲离刘公岛者,可自乘中国海船,从15
正午以后,任便迁去;但
本水师官弁,可在
门内稽查。
十、丁军门等各官灵枢,可从16
正午为始,或迟至23
正午以前,任便登康济兵船离岛而去。伊东提督又许康济不在收降之列,即由牛道台代用,以供北洋海军及威海陆路各官,乘坐回华,此缘
敬丁军门尽忠报国起见;惟此船未离刘公岛之前,
本水师官来拆卸改换,以别于炮船之式。
十一、此约既定.战事即属已毕;惟陆路若欲重战,
舰必仍开炮,此约即作废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