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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新官上任,重审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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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氏兄弟弑弟一案,因案听闻,加之凶手“已招供画押”,很快便审理完结,卷宗整理完毕,只需上报州府核准,便可定谳判决。地址发布邮箱 ltxsbǎ@GMAIL.COM按照《大清律例》,谋杀亲弟,属十恶不赦之重罪,兄弟二几乎难逃斩决之刑。县城之内,议论,皆道林家不幸,出此孽子,亦有私下对那惨死的新郎官和林老太爷表示同

吴县令自觉办了一桩大案,心颇佳。然而,就在卷宗即将递之际,却逢上级官府事变动。原知府调任他处,一位新任姓陈的太守走马上任。

这位陈太守,年约五旬,面容清癯,目光锐利,为官素有清正谨慎之名。他到任之后,并未急于烧那三把火,而是吩咐属下,将近期积压的重要案卷,尤其是已判死、流的重案卷宗,统统调来,要逐一亲自阅览复核。此乃他多年为官的习惯,命关天,不可不慎。

这一,他便翻阅到了林氏兄弟弑弟一案的卷宗。起初,看到案由是“兄弟争产,谋杀亲弟”,他亦是眉大皱,心生鄙夷。但随着细读供词、证物清单以及审讯记录,他敏锐的目光渐渐凝聚起来,眉越锁越紧。地址发布邮箱 LīxSBǎ@GMAIL.cOM

他发现了几处极为不合理之处:

其一,作案时机。卷宗称兄弟二趁林叔安大婚之、宾客众多时下手。陈太守捋须沉吟:若要谋害亲弟,何时不可?为何偏偏要选在其毕婚大喜、亲朋齐集之时?此时府中员杂,固然便于浑水摸鱼,但同样也极易被察觉,风险极大。这不符合常对谋杀时机的选择,显得过于仓促和冒险。

其二,作案地点。凶案发生地点竟是在林府后院的柴房?陈太守指尖点着卷宗上的地点描述:兄弟二若要在自家府中杀,何处不可?偏要选在一处可能有经过的柴房?杀之后,为何不选择更隐蔽的场所藏尸或移尸他处,反而就地将尸体掩埋在柴垛之下?这岂不是等着被发现?此举未免太过蠢笨,不合逻辑。

其三,尸体处理。案卷记载,尸体在柴房藏匿数后因腐臭被发现。陈太守沉吟:若真是兄弟二蓄谋杀,且是在自家熟悉的环境下,有数时间,为何不趁夜将尸体转移出府,或寻更隐秘处埋、沉塘,彻底毁灭罪证?反而任由其留在府中,最终败露?这于于理,都说不通。仿佛凶手当时极其匆忙慌,根本来不及细致处理后事。

其四,作案动机。卷宗强调兄弟争产为动机。但陈太守知,大户家争产常见,但为此便狠下杀手,尤其是采用勒毙这种需要近距离搏斗的方式,风险极高,极易留下痕迹,并非首选。且兄弟二若真有此心,应谋定而后动,计划周详才是,怎会如此漏百出?

其五,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审讯过程。卷宗中对于兄弟二如何被抓、如何审讯,记录颇为简略,只言其“初时狡赖,后用刑乃招”。陈太守为官多年,知“刑讯供”之下,多少冤狱由此而生。再看那供状,细节模糊,语焉不详,多处与现场勘验况存在难以自圆其说之处,更像是受刑不过下的胡招认。

“此案大有蹊跷!”陈太守放下卷宗,面色凝重,对身旁的幕僚道,“仅凭父亲首告、平不睦及刑求得来的供便定此死罪,未免过于率。其中疑点甚多,恐有冤。”

幕僚迟疑道:“大明鉴。只是此案已审结,凶手亦已画押,若贸然推翻重审,恐惹非议,亦对前任吴县令面上须不好看。”

陈太守正色道:“命至重,岂可因顾及同僚颜面或惧怕非议,便明知有疑而故作不见?若真有冤屈,我辈为官者,岂非成了帮凶?此案必须重审!”

他当即下令:一、暂缓将此案卷宗上报刑部核准;二、将一犯、证等全部重新收监候审,没有他的手令,任何不得提审;三、调取所有原始证物,他要亲自查验;四、发出告示,征集婚礼当所有在场宾客、仆役,若有任何线索或可疑见闻,即刻上报官府,不得隐瞒。

太守府的命令迅速下达县衙。吴县令闻听,心中虽有些不快,但上官之命不可违,只得配合。消息传出,全县哗然。本以为已然尘埃落定的惊天血案,竟再起波澜!

而仍在监牢中奄奄一息、绝望等死的林伯贤与林仲德,在听闻新任太守要重审此案的消息后,那早已死寂的心田中,终于又燃起了一丝微弱的、如同风中残烛般的希望之光。

真正的凶手张珅与婉娘,本以为已逃过一劫,正在暗自庆幸,闻此消息,则如同惊弓之鸟,刚刚放下的心又瞬间提到了嗓子眼,陷了新一的恐惧与煎熬之中。

一场真相与冤屈的较量,即将在这位新上任的清明太守主持下,重新拉开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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